东莞横沥东坑石排律师|仅有资金流水,不能直接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

很多东莞横沥、东坑、石排的债权人遇到公司欠债无力偿还时,会想追加股东或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,但不少人误以为只要有资金转账流水,就能认定法人人格混同。近期一则商事案例给出明确答案:仅有个人账户资金往来,不足以刺破公司法人面纱。

原告赵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,双方名义签订优先股协议,实质构成民间借贷关系。借款到期后,小贷公司尚欠本金 221825 元及利息未清偿。赵某起诉要求还款,并主张小贷公司与其法人股东纺织公司法人人格混同,理由是股东公司会计高某个人账户与小贷公司存在资金往来,请求判令纺织公司对债务连带清偿。

被告纺织公司抗辩,该资金往来属于小贷公司正常放贷业务,高某是业务借款人、保证人,每笔转账都配套借款凭证,两家公司人员、业务、财务相互独立,不存在人格混同。法院审理后支持被告观点,判决小贷公司偿还本息,驳回追加股东公司连带担责的请求。

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来自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九民纪要)第十条:认定法人人格混同,核心审查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意思、独立财产,重点看财产是否混同无法区分,不能单凭几笔资金流水直接认定。财产混同、人员混同、业务混同需要综合判断,正常经营资金往来不等于混同。债权人主张刺破法人面纱,适用 “谁主张谁举证”,举证不足将承担败诉后果。

东莞横沥、东坑、石排律师提醒本地企业与债权人:商事交易中要完整留存合同、转账凭证;想要追加关联公司连带清偿,不能只收集银行流水,还需搜集账簿不分、利益随意输送等证据。

如果您正在处理民间借贷、公司债务纠纷,想要追加股东或关联公司承担责任,不清楚证据是否充足,可以咨询东莞本地商事律师评估案件。联系方式:187190744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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